海南省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在線處方要有醫師電子簽名
海南省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互聯網+醫療健康” 發展的意見》和《海南省促進“互聯網+醫療健康”發展實施方案》,規范和推進互聯網醫院持續健康發展,規范互聯網醫院管理,保證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根據《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衛生健康委《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試行)》《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定,近日,海南省衛健委制定《海南省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一、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互聯網診療活動
《辦法》所稱互聯網醫院包括作為實體醫療機構第二名稱的互聯網醫院,以及依托實體醫療機構獨立設置的互聯網醫院。互聯網醫院基本標準按國家標準執行。互聯網醫院準入權限與所依托的實體醫療機構準入權限一致,未經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互聯網診療活動。
二、互聯網醫院診療醫護應依法取得執業資質
在互聯網醫院提供診療服務的醫師、護士應當依法取得相應執業資質,能夠在國家醫師、護士電子注冊系統中進行查詢。省外醫師、護士在海南省內互聯網醫院執業的,需要在醫師備案系統上進行備案,實現網上不見面審批。互聯網醫院應當對醫務人員進行電子實名認證。鼓勵有條件的互聯網醫院通過人臉識別等人體特征識別技術加強醫務人員管理。
互聯網醫院的醫師,除了有相應的職業資質,需要具有三年以上的獨立臨床工作經驗,多機構執業的醫師在確保完成主要執業機構規定的診療工作的基礎上,通過多點執業開展互聯網診療服務。
互聯網醫院執行患者實名制就診,應當對患者進行風險提示,簽訂知情同意書,獲得患者同意后,登記患者實名信息,知情同意書可以以電子文件形式簽訂。
三、不得在互聯網上開具精神類、麻醉類藥品處方
互聯網醫院醫師應該在掌握患者病歷資料并明確疾病診斷的基礎上在線開具處方。所有在線的診斷和處方應當有醫師電子簽名。處方要經過藥師電子簽名確認合格后方可生效,醫療機構、藥品經營企業可委托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機構配送。不得在互聯網上開具精神類、麻醉類以及其他風險較高、有其他特殊管理規定的處方。
互聯網醫院應有專職藥師負責在線處方審核工作,或委托具有資格的第三方機構藥師進行遠程處方審核。互聯網醫院應該為患者建立電子病歷,并按照規定進行管理。互聯網醫院應當為患者提供在線查詢檢查檢驗結果和資料、診斷治療方案、處方和醫囑等病歷資料的方式。在征得患者同意后,方可向境內第三方醫療機構傳輸電子病歷資料。
互聯網醫院出現醫療服務不良事件和藥品不良事件等嚴重不良后果時,應當立即停止服務,并按照《醫療質量安全事件報告暫行規定》等規定上報。互聯網醫院應當參加醫療責任保險,并為醫師購買醫療責任保險。
四、保護患者隱私,衛生健康部門進行線上實時監管
互聯網醫院要建立完善相關管理制度、服務流程,保證互聯網診療活動全程留痕、可追溯。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通過省衛生健康委互聯網醫療服務監管平臺進行線上實時監管,重點監管互聯網醫院的人員、處方、診療行為、患者隱私和信息安全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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