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電子合同有法律效力嗎?怎么簽呢?
今年五月份,廣東省文化和旅游廳印發《關于進一步開放文化和旅游市場經營活動的通知》和相關疫情防控措施指引,在《廣東省旅行社開展團隊旅游經營活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中明確提到:加強游客報名環節管控。游客報名參團時,應當用中英文告知公眾防控管理要求,推薦采用電子合同,進行網上組團報名、繳費。
國務院七月份發布《旅行社有序恢復經營疫情防控指南》中也提到,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要督促旅行社按照“一團一報”制度,在全國旅游監管服務平臺填報旅游團隊信息,上傳電子合同。要加強對旅行社的監督檢查,對疫情防控措施落實不力的要及時糾正,依法依規查處違法經營行為,維護市場秩序。
因此,旅游行業使用電子合同在政策方面是受到支持的。
另外,根據《電子簽名法》第14條規定,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同時,第13條規定,電子簽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才可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
(1)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于電子簽名時,屬于電子簽名人專有;
(2)簽署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3)簽署后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4)簽署后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合同法》規定,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的合同與傳統的紙質合同一樣屬于書面合同,這從法理層面上認可了電子合同形式上的法律有效性。
結合《合同法》和《電子簽名法》的相關規定,我們可以歸納出有效的電子合同應當具備的條件:
1、數據電文原件,能夠可靠地保持內容完整、防篡改,滿足法律規定的原件形式及文件保存要求;
2、電子簽名,能夠標識簽署人、簽署時間,防篡改,滿足法律規定的有效電子簽名要求;
3、身份經過第三方有效認證,滿足法律規定的認證要求;
所以,旅游電子合同需要滿足“簽署各方經過實名認證”、“具有可靠的電子簽名”這兩個條件,才具有與紙質旅游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如果電子合同平臺沒有對游客進行實名認證即可直接簽署合同,或沒有運用電子簽名技術而是單純的通過“確認”或添加水印圖章完成簽署,這樣的合同其實不具備法律效力。目前大部分旅行社,都會選擇如放心簽這樣的第三方電子合同平臺與游客簽訂旅游電子合同,以保障簽署合同的合法合規。
全國監管平臺已將國家旅游局和工商總局推出的全國旅游示范合同生成為在線合同模板。各地自行制定的旅游示范合同,可在監管平臺上傳模板,經平臺處理后形成“全國旅游示范合同庫”。
在簽署旅游電子合同前,一定要仔細閱讀完整個合同,對服務價格、服務項目、是否改變路線、是否存在自費、調整路線的處置方式、違約的處置方式以及購物設置等情況進行了解,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詢旅游公司、參團過的朋友等,必要時可以要求簽訂補充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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