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部個人破產法規出臺,申請破產者九項消費行為會被禁止!
近日,深圳市通過《深圳經濟特區科技創新條例》等七項創新性重要法規,其中,《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以下簡稱破產條例)是我國首部個人破產法規,擬定于2021年3月1日起實施。
根據條例,在深圳居住且參加深圳社保連續滿三年的人,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喪失清償債務能力或者資不抵債的,可以依法進行破產清算、重整或者和解。經過三年受到嚴格行為限制的考察期,就可以免除剩余債務,該項制度只針對“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濫用個人破產制度的,不僅不能免除債務,還要被追究刑責。
此部法規的出臺,使得創業失敗者有機會甩掉債務包袱,重整旗鼓,深圳的市場退出機制也更加健全。破產條例中規定,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單獨或者共同對債務人持有五十萬元以上到期債權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
進行破產申請要提交哪些材料呢?
如果要進行破產申請,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① 破產申請書、誠信承諾書、破產經過說明;②收入說明、社保證明、納稅記錄;③個人財產或者夫妻共同財產清冊、債權債務清冊;④所扶養人基本情況等有關材料。另外,個體工商戶債務人還應當提交其雇用人員工資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破產受理期限,破產條例中也有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后三十日內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十五日。
那么有哪些情況不會被受理或者被駁回申請呢?
人民法院審查破產申請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已經受理但尚未宣告破產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請:
(一)申請不符合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在深圳經濟特區居住,且參加深圳社會保險連續滿三年的自然人,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條例進行破產清算或者和解。)
(二)申請人基于轉移財產、惡意逃避債務、損害他人信譽等不正當目的申請破產;
(三)申請人有虛假陳述、提供虛假證據等妨害破產程序行為的。
什么情況下,申請破產者不能免責呢?
破產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免除剩余債務:
(一)隱匿、偽造、變造、銷毀涉及財產狀況的賬簿、憑證、文書類及其他物件;
(二)虛構債務或者提供虛假的債務清冊;
(三)無正當理由拒不列席債權人會議或者拒絕履行說明義務、作虛假說明;
(四)以不正當手段妨礙管理人執行職務;
(五)隱匿、轉移、損壞、不當處分或者其他不當減少財產價值;
(六)對個別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蛘邔€別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
(七)因奢侈消費、賭博等行為而承擔重大債務或者使財產顯著減少;
(八)以明顯不公平的條件負擔債務;
(九)八年內獲得過破產清算免責,或者四年內獲得過重整或者和解免責;
(十)依法不得免除的其他情形。
申請破產者有哪些消費行為是被禁止的呢?
同時,申請破產會被限制消費,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至人民法院作出免除債務人剩余債務的裁定之日止,下列九項消費行為是被禁止的: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商務艙、頭等艙、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G字頭高速動車組旅客列車及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
(二)在三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機動車輛;
(四)新建、擴建、裝修房屋;
(五)旅游;
(六)供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七)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的頒布,對于我國誠實信用體系建設,有巨大的參考價值。只有在實踐中清理社會不良信用,恢復市場主體的信用,才能維護好的市場信用環境,讓征信制度不至于失真,信用體系不至于陷入無法恢復的死胡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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