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械供貨合同
甲 方: (供方)
注冊登記號: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乙 方: (需方)
為了貫徹落實《醫療器械管理條例》及國家有關規定,保證醫療器械、植入性耗材質量,確保人民群眾就醫安全。甲乙雙方本著友好自愿、誠實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則,就甲方向乙方提供醫療器械、植入性耗材的具體事宜,經協商達成一致,現就合同內容約定如下:
第一條 標的要求
(一)甲方供應的醫療器械、植入性耗材的名稱、規格、數量必須與乙方的要求相一致。器械、耗材的最終選擇及使用由乙方決定;
(二)甲方供應的醫療器械、植入性耗材的有效期應在失效期前一年以上且生產不超過兩年;
(三)甲方向乙方提供所購設備相關的設計、培訓、安裝、測試驗收、質量保證、售后服務等。
第二條 證件要求
(一)甲方必須按照《醫療器械管理條例》等標準要求,提供符合國家、省、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要求的公司資質材料以及所供產品的生產企業資質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營業執照、生產/經營許可證、產品注冊證、產品合格證、質量保證書、檢驗報告等;
(二)甲方提供的各種證件必須完整、真實、有效。合同期內乙方證件更換時應及時向乙方提供更換后的有效證件;
(三)進口產品需提供蓋有供貨企業質量檢驗機構或質量管理機構原印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同醫療器械注冊證》、《進口醫療器械口岸檢驗報告書》復印件;
第三條 供貨費用與支付方式
(一)本合同約定醫療器械、植入性耗材所需費用總計為 元(大寫: 圓)。雙方確認,除本協議總金額外,乙方無須就本協議向甲方支付任何額外費用;
(二)乙方采用第 種方式,并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貨品費用:(1)現金;(2)支票;(3)轉賬;
1.在本合同生效后 個工作日內支付協議總金額的 %,即人民幣 元(大寫: 圓);
2.在 后 個工作日內支付剩余的協議金額。
(三)甲方應分別在收到上述款項所規定金額后 日內向乙方出具前述各款金額的正規稅務發票;
(四)雙方的賬戶信息如下:
甲方:
開 戶 行:
賬戶名稱:
賬 號:
乙方:
第四條 合同期限
本合同約定供貨期限自 年 月 日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屆滿前一個月,經協商同意,雙方可續簽本合同。
第五條 雙方權利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不能交貨的,應向乙方償付不能交貨部分貨款的___%的違約金;
2.甲方應負責其所供應的醫療器械、植入性耗材的質量完全符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的標準,保證供應的器械、耗材是證照齊全、質量好、性價比合理、售后有保障的產品;
3.甲方供應的器械、耗材進入醫院后,應接受國家、省、市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抽查或檢驗。在抽查或檢驗過程中由于乙方產品的證照、標識、質量等問題二導致的罰沒事項均由乙方承擔應的法律責任;
4.甲方供應的產品包裝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產品運輸要求,到達乙方的醫療器械、植入性耗材、包裝缺失或破損的,乙方負責補充或調換,甲方不再支付乙方任何費用;
5.甲方對急救用器械、耗材必須立即供貨,不得拖延,接到乙方通知后最遲不得超過 小時;
6.甲方在自己的貨物到現場后即刻派合適的人員到現場進行安裝和調試工作;
7.賣方負責對買方受訓人員進行操作、維修培訓,對通過受訓的人員頒發培訓合格證書。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逾期付款的,應向乙方償付逾期付款的違約金;
2.乙方應按照合同約定期限及方式向甲方履行付款義務,如無故拖延甲方貨款或未按合同付款,甲方有權單方停止供貨;
3.乙方應在甲方委派的工作人員到場安裝和調試時提供便利條件并予以配合;
4.乙方要求退貨時,甲方應無條件在質量有效期內予以退貨,乙方不負擔任何經濟損失;
5.乙方違反合同規定拒絕接貨的,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和運輸部門的罰款。
第六條 質量檢驗
(一)在甲方將本合同約定的產品按照約定交付乙方后,乙方應即時對甲方送貨的數量、型號進行清點、檢查,并在甲方或承運人提供的送貨單上簽字。對于產品數量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乙方有權只按照實際接收的數量簽收。對于產品型號與本合同約定不一致的,乙方有權只簽收符合約定的部分,對不符合約定的產品由甲方負責調換,因此發生的費用由甲方自行負責;
(二)乙方接收產品后,應在本合同約定的檢驗期間內及時對產品進行質量檢驗。乙方僅對該產品的外觀或明顯質量瑕疵進行檢驗。對于乙方檢驗后出現的該產品內在的、不宜發現的質量問題,甲方需依法在該產品的質量保證期內承擔相應的質量保證責任;
(三)雙方經過協商一致確定檢驗期間為 日,自乙方收到甲方的產品之日起開始計算。乙方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產品的存在外觀上或其它明顯質量瑕疵的情形通知甲方。乙方怠于通知的,視為產品質量無外觀上的或其它明顯的質量瑕疵;
(四)甲方保證向乙方出售的產品符合甲乙雙方約定的質量標準,甲方確認出售給乙方的產品的質量保證期為 ,自該產品標明的出廠日期開始計算。
(五)因甲方產品出現質量問題的,乙方可暫扣尚未支付給甲方的貨款用以抵償其損失,或者在甲方依照本合同約定承擔了相應的賠償責任后再行支付甲方。乙方因本條所述原因對甲方貨款做出的暫扣行為,不屬于逾期付款,不支付遲延履行金。
第七條 保密
(一)本本協議簽署過程中雙方所知悉的對方全部資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基本信息、經營情況、財務情況、商業秘密、技術秘密等,均應予以保密;
(二)信息擁有方同意,另一方僅有權在以下情況披露該等信息:
1.該信息由于信息擁有方的原因而為公眾所知;
2.任何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司法程序或爭議解決程序的要求;
3.向一方下屬機構或項目經辦人員披露;
4.獲得信息擁有方同意后披露;
(三)在任何情形下,本條所規定的保密義務應持續有效。
第八條 違約責任
(一)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項下的任何一項條款均被視為違約。違約方應承擔因自己的違約行為而給守約方造成的損失。
(二)如任一方無法按本合同完成約定義務的,應向對方支付相當于合同總金額的 %的違約金。如守約方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本合同義務,則違約方應在守約方要求的時間內完成工作。
(三)如任一方無正當理由未按合同規定向另一方支付合同金額,每遲延一天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支付相當于延期付款額 %的違約金。
(四)如一方違反本合同的保密條款,則另一方有權要求其承擔相當于合同總金額 %的違約金。
(五)如因一方行為侵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該方應負責處理并承擔所有責任。因此給對方造成損失的,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六)本合同所稱之損失包括實際損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訴訟或仲裁費用、以及合理的調查費、律師費等相關法律費用。
第九條 適用法律與爭議解決
(一)本合同的成立、效力、解釋、履行、簽署、修訂和終止以及爭議的解決均應適用 法律。
(二)因本合同引起或者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應首先以協商方式解決。協商應在一方向另一方送達關于協商的書面要求后立即開始;如果十日內雙方未能通過協商解除爭議,的則雙方同意按照以下第 種方式解決:
1.因本合同引起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同意將爭議提交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解決。
2.因本合同引起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提請 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并可在任何有管轄權的法院或其他有權機構強制執行。除非仲裁裁決有不同規定,敗訴方應支付雙方因仲裁所發生的一切法律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
(三)訴訟或仲裁進行過程中,除雙方有爭議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應繼續履行。
(四)每一方同意使用本合同通知與送達條款送達與仲裁或強制執行仲裁裁決有關的傳票、通知或其他文件。本合同通知與送達條款中得任何規定均不應影響一方以法律允許的其他方式送達上述傳票、通知或其他文件的權利。
(五)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無效的,本條依然有效。
第十條 合同的變更及解除
(一)任一方在距工作開始 日之前沒有完成準備工作的,或者在距工作開始 日之前沒有證據表明能夠提供履行合同所需要的條件的,或者任一方有證據證明對方不能適當履行義務的,守約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并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二)任一方認為本合同不必履行時,可以在向另一方支付合同金額 %,即人民幣 元(大寫: 圓)的補償金后解除本合同。
(三)任一方工作開始前,如因不可抗力、國家法律政策變化等原因造成本合同不能如期履行的,經過另一方書面確認后可延期。另一方不同意延期的,雙方應當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時,不能如期履行的一方應當返還對方已經支付的款項,但可以在該款項內扣除為工作籌辦而支出的合理費用。
(四)任一方有權在事先通知另一方的情況下,改變工作的時間和安排。因此給另一方造成額外支出或延誤工作籌辦時間的,應給予必要的準備時間和適當的補償。
第十一條 通知和送達
(一)本合同的一方發給另一方的任何通知、文件或申請均應以書面形式通過掛號郵寄、特快專遞、傳真或專人送交的形式發出。掛號信件或特快專遞的交寄日以郵戳為準。
(二)通知、文件或申請按照以下方式視為送達和生效:
1.以掛號方式發出的,發往內地地區的,發出后第四日視為送達;發往港、澳、臺及境外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發出后第七日視為送達。
2.以特快專遞形式發出的,發往內地地區的,發出后第三日視為送達;發往港、澳、臺及境外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發出后第六日視為送達。
3.以傳真方式發出的,以發件方式發送后打印出得發送確認單所示時間視為送達。
4.如果以專人送交的方式,則在接收人工作人員簽收或遞出人員將有關文件置留于接收人的地址時,視為送達。
(四)根據本合同發出的上述通知、文件或申請應送達下列地址和號碼:
甲 方:
地 址:
郵政編碼:
電話號碼:
傳真號碼:
收 件 人:
乙 方:
如任何一方的地址有變更時,需在變更前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因遲延通知而造成的損失,由過錯方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下列條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生效:
(一)自雙方蓋章或有權簽字人簽字;
(二) 。
第十三條 其他
(一)合同完整性:本合同包括所有附件及對本合同及其任何附件的各項書面補充、修訂或變更。一俟生效,本合同對合同雙方均具有約束力,并取代此前就本合同項下各項交易達成或形成的任何口頭或書面的合同、備忘錄或其他任何文件。
(二)合同修訂:本合同未盡事宜,應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如需對本合同及其附件做任何修改或補充,須由雙方以書面做出方為有效。修改或補充文件與本合同有不一致的,以修改或補充文件為準。
(以下無正文,為簽字處)
甲方:【】(蓋章)
(簽字)
有權簽字人:【】
年 月 日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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