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傳統辦公方式在居家辦公面前受限,嚴重影響了律師正常辦公效率,成為了繼疫情外的又一大挑戰。放心簽電子簽約平臺,以 “不見面、全線上、更安全、高效能”的一體化解決方案,顛覆傳統文件簽署模式,為律師行業賦能增效。
律師日常文件的簽署難題
律師需要簽署的日常文件包括:法律服務委托合同、授權委托書、所函、律師函、律師給客戶的法律文書審核意見、法院回復函、起訴狀、答辯狀等。
然而,傳統紙質文件具有簽章流程繁瑣、效力低、難歸檔、易丟失、易篡改等特點,尤其是在疫情當前,居家辦公簽字難,大部分快遞停運郵寄難,使得律師日常文件的簽字蓋章成為難題。
電子合同、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
一、【形式合法】電子合同作為一種數據電文,符合法律規定的證據形式。1、電子合同屬于電子數據,民事訴訟法關于證據的種類中,明確規定了證據包括“電子數據”這種形式。2、書面合同:《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的合同與傳統的紙質合同一樣屬于書面合同。3、《電子簽名法》第三條:“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單證等文書,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為其采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前款規定不適用下列文書:(一)涉及婚姻、收養、繼承等人身關系的;(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熱、供氣等公用事業服務的;(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適用電子文書的其他情形。”根據《電子簽名法》第三條關于使用范圍的規定,律師的《法律服務委托合同》、委托人所簽署的《授權委托書》、律所出具的《所函》等,不屬于法律明文規定的禁止使用范圍,因此,這該類文書可以使用電子簽名、電子合同。二、《電子簽名法》關于審查數據電文真實性的標準第八條審查數據電文作為證據的真實性,應當考慮以下因素:(一)生成、儲存或者傳遞數據電文方法的可靠性;(二)保持內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三)用以鑒別發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四)其他相關因素。放心簽在合同的簽署訂立、存儲過程中,通過電子簽名來確定簽署人的身份信息及簽署人對文件內容的認可,同時通過時間戳、區塊鏈技術確保文件簽署完成之后不被篡改。在舉證過程中,法院、仲裁委、案件當事人,均可通過放心簽官方網站將電子文件上傳,進行文件的二次核驗,核對當事人所出示的證據是否與存儲于我方平臺的HASH值或原文件一致、核查文件的簽署人、簽署時間、簽署過程等信息。三、電子簽名: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電子簽名法》第二條:本法所稱電子簽名,是指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識別簽名人身份并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本法所稱數據電文,是指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信息。第十三條:可靠的電子簽名應當滿足的條件:(一)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于電子簽名時,屬于電子簽名人專有;(二)簽署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三)簽署后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四)簽署后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第十四條: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十六條:電子簽名需要第三方認證的,由依法設立的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提供認證服務。目前,放心簽已成功取得電子認證服務許可資質的CA機構合作,簽約人通過嚴謹的身份認證程序,認證通過核驗后由CA機構向文件簽約人頒發數字證書,生成可靠的電子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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