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電子勞動合同工作指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服務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與發展、優化營商環境,促進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依法訂立電子勞動合同,規范電子勞動合同的管理,保護雙方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規定以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電子勞動合同訂立指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注冊或者實際經營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用人單位及其勞動者、第三方電子勞動合同訂立服務機構適用本指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電子勞動合同,依照本指引執行。
企業與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但存在勞動管理的勞動者訂立電子協議的,參照本指引執行。
第三條 本指引所指電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經協商一致,以可視為書面形式的數據電文為載體,使用可靠的電子簽名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四條 訂立電子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電子勞動合同視為書面勞動合同,與書面勞動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其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依法訂立且生成、傳遞、儲存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滿足真實、完整、準確、不可篡改和可追溯等要求的電子勞動合同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第五條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采用電子形式續訂、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
第六條 為提高用人單位管理效率、給勞動者提供便利,鼓勵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訂立電子勞動合同。
第二章 電子勞動合同訂立服務平臺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電子勞動合同的,要通過電子勞動合同訂立服務平臺訂立。
用人單位可使用政府部門或市場主體建設的第三方電子勞動合同訂立服務平臺(以下簡稱訂立服務平臺),或使用自建自用的訂立服務平臺。
訂立服務平臺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提供電子勞動合同訂立服務的,不得向勞動者收取費用。
第八條 訂立服務平臺應遵循《第三方電子合同服務平臺功能建設規范(GB/T36320-2018)》和《電子合同訂立流程規范(GB/T36298-2018)》的相關原則,具備身份認證、合同訂立、合同存儲和調用、數據安全防護等功能,通過有效的現代信息技術手段確保電子勞動合同的訂立、生成、傳輸、儲存全過程滿足真實、完整、準確、不可篡改和可追溯等要求。
第九條 訂立服務平臺及其所依賴的服務環境,要按照《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管理辦法》第三級的相關要求實施網絡安全等級保護,確保平臺穩定運行,提供連續服務,防止所收集或使用的身份信息、合同內容信息、日志信息泄露、篡改、丟失。
第十條 訂立服務平臺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建立健全電子勞動合同信息保護制度,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電子勞動合同信息。未經信息主體同意或者法律法規授權,訂立服務平臺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電子勞動合同查閱、調取等服務。
第十一條 鼓勵用人單位優先選用政府部門建設的訂立服務平臺。市場主體建設的訂立服務平臺可通過區塊鏈等方式接入政府訂立服務平臺。
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建設的訂立服務平臺為政府公益服務平臺,供全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使用,為其訂立電子勞動合同提供免費公益服務。
第十二條 非政府平臺的訂立服務平臺,要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辦理就業創業、勞動用工備案、社會保險、人事人才、職業培訓等業務提供便利,要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制定公布的數據格式和標準,支持其及時、便捷提交滿足電子政務要求的電子勞動合同數據。
第十三條 訂立服務平臺要留存訂立和管理電子勞動合同全過程證據,包括身份認證、簽署意愿、合同文本、電子簽名、時間節點等,保證電子證據鏈的完整性,確保相關信息可查詢、可調用,為用人單位、勞動者以及法律法規授權機構查詢和提取電子數據提供便利。
第三章 電子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十四條 電子勞動合同的內容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的規定。
電子勞動合同未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其內容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訂立電子勞動合同前,用人單位要明確告知勞動者電子勞動合同訂立流程、操作方法、注意事項和查看、下載完整勞動合同文本的途徑,并不得向勞動者收取費用。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要確保向訂立服務平臺提交的身份信息真實、完整、準確,并妥善保管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當知悉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已經或可能失密時,應及時告知有關各方,并終止使用該電子簽名制作數據。
訂立服務平臺要通過數字證書、聯網信息核驗、生物特征識別驗證、電子社??ā⑹謾C短信息驗證碼等技術手段進行認證,真實反映訂立人身份和簽署意愿,并記錄驗證確認過程。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進行電子簽名時,要使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要求、依法設立的電子認證服務機構頒發的數字證書和密鑰。
第十八條 電子勞動合同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署可靠的電子簽名后生效,并應附帶可信時間戳。
第十九條 電子勞動合同訂立后,用人單位要以手機短信、電子郵箱或其他APP信息提示等方式通知勞動者電子勞動合同已訂立完成。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要提示勞動者及時下載和保存電子勞動合同文本,告知勞動者查看、下載完整電子勞動合同的方法和途徑,并提供必要的指導和幫助。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或訂立服務平臺要確保勞動者可以使用常用設備隨時查看、下載、打印電子勞動合同的完整內容,并不得向勞動者收取費用。
第二十二條 勞動者需要電子勞動合同紙質文本的,用人單位要至少免費提供一份,并通過蓋章等方式證明與數據電文原件一致。
第二十三條 電子勞動合同及其訂立相關的身份認證信息的儲存期限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關于勞動合同保存期限的規定。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指引中主要用語的含義:
(一)數據電文: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信息。
(二)可視為書面形式的數據電文: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
(三)電子簽名: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識別簽名人身份并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
(四)可靠的電子簽名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電子簽名:
1.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于電子簽名時,屬于電子簽名人專有;
2.簽署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3.簽署后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4.簽署后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五)可信時間戳:權威機構使用數字簽名技術產生的能夠證明所簽名的原始文件在簽名時間之前已經存在的數據。
第二十五條 本指引未盡事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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