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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合同再獲認可 中基協出臺政策規范私募基金電子合同業務
2022-06-06

  電子合同再獲認可,中基協出臺政策規范私募基金電子合同業務。為規范私募投資基金電子合同業務發展,積極響應行業訴求,保護基金投資者及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制定《私募投資基金電子合同業務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并于6月2日晚發布,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辦法》共計5章36條,一是明確私募基金電子合同業務的內涵、外延;二是厘清私募基金電子合同業務各方權利義務;三是明確私募基金電子合同業務服務機構登記和材料報送要求;四是明確電子合同業務運營、內控以及數據管理等業務要求;五是明確私募基金電子合同業務服務機構后續自律管理要求。

  協會表示,私募基金紙質合同簽約方式存在效率低、容易被篡改等問題,從實踐案例看,為當事人之間產生紛爭形成風險隱患,行業近年來開始推行電子合同簽約方式。

  疫情期間,私募基金電子合同簽署服務的需求進一步加大,部分市場服務機構加快布局電子合同業務,行業迫切希望規范私募基金電子合同業務。為此,協會出臺《辦法》,旨在規范、推廣私募基金電子合同業務的同時,降低私募基金行業風險,也為托管人開展投資監督、募集機構落實銷售適當性要求、份額登記機構進行份額確權等提供落地場景,為在私募基金行業進一步加強科技監管奠定基礎。

  具體來看,《辦法》要求,私募基金當事人、電子合同業務服務機構、電子合同數據存證機構應妥善保管電子合同業務相關數據,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賬戶銷戶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年。此外,電子合同業務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基金服務業務自律規則的要求進行重大信息變更和定期信息報送,其中,解聘合規風控負責人的,應當自解聘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解聘事實和理由書面報告中基協。

關于發布《私募投資基金電子合同業務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附:《私募投資基金電子合同業務管理辦法(試行)》原文


私募投資基金電子合同業務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私募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私募基金)電子合同業務活動,促進私募基金行業健康發展,保護投資者及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及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私募基金服務業務自律規則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電子合同,是指私募基金當事人之間以數據電文為載體,并利用電子通信手段設立、變更、終止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電子合同包括但不限于私募基金合同及補充協議、風險揭示書、認申購單、服務業務協議、托管協議、經紀操作協議等文件,實現合同要素字段化。電子合同與紙質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辦法所稱的私募基金當事人包括私募基金投資者、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除電子合同業務服務機構外的其它私募基金服務機構。

  第三條 私募基金當事人委托電子合同業務服務機構,提供私募基金當事人身份驗證、電子合同簽署、電子合同數據查詢等電子合同業務服務,適用本辦法。電子合同業務服務機構開展電子合同業務服務及私募基金當事人就其參與電子合同業務等環節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電子合同業務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電子合同業務服務應當恪盡職守、公平競爭,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義務,不得泄露、篡改、毀損、丟失私募基金當事人數據。

  第五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務機構等私募基金當事人委托電子合同業務服務機構開展服務前,應當對電子合同業務服務機構開展盡職調查,了解并評估其人員儲備、業務隔離措施、軟硬件設備、專業能力、誠信狀況等情況。私募基金當事人應當對電子合同業務服務機構的運營能力和服務水平持續關注和定期評估。

  私募基金當事人通過使用電子合同業務服務,完成特定對象確認、投資者適當性匹配、基金風險揭示、反洗錢、份額登記、司法、仲裁鑒定材料出具等其他業務的,私募基金當事人依法應承擔的責任不因使用電子合同業務服務而免除。

  第六條 協會對外公示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電子合同業務服務機構,其可以加入協會成為會員。協會依據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對電子合同業務服務機構及其電子合同業務活動進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電子合同業務服務機構登記

  第七條 協會對從事電子合同服務業務的機構開展登記,登記要求如下:

  (一)公司治理結構完善,內部控制有效;

  (二)經營運作規范,不得從事與私募基金相沖突的業務,最近3年內沒有受到刑事處罰或者重大行政處罰;最近1年沒有因相近或相關業務被采取重大行政監管措施;沒有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處于整改期間,或者因涉嫌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不存在已經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公司正常運作的重大變更事項,或者重大訴訟、仲裁等事項;

  (三)申請機構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機構最近1年內不存證券期貨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四)經營狀況良好,實繳資本不低于人民幣5000萬元;

  (五)組織架構完整,申請機構有滿足營業需要的固定場所和安全防范措施,并具有一定私募基金行業對外服務相關經驗;

  (六)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從事私募基金電子合同業務產品需求分析和設計、風控合規以及客戶服務的相關人員應當具備基金從業資格并參加后續課程培訓。總經理、運營負責人、合規風控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有勝任相關工作需要的專業能力;

  (七)具備完善的防火墻、入侵檢測、數據加密等網絡安全設施和管理制度,能夠有效防止數據外泄和外部非法入侵;取得公安部頒發的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第三級備案證明以及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認證名錄機構頒發的信息安全管理體系認證;

  (八)系統應當通過行業信息技術測試中心的測試,并按照電子合同業務服務機構數據接口規范的要求,與協會資產管理業務綜合報送平臺進行聯測;

  (九)電子合同業務系統的故障應對能力應當達到第三級(含)以上;應當具備災難及重大災難應對能力,相關技術指標應當分別達到災難應對能力第五級、重大災難應對能力第六級;

  (十)法律、行政法規和協會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條 申請電子合同業務服務機構登記的,應當向協會提供下列材料:

  (一)誠信及合法合規承諾函;

  (二)內控管理制度、業務隔離措施以及應急處理方案;

  (三)系統配備、部署情況及行業信息技術測試中心提供的系統運行測試報告;

  (四)團隊設置和崗位職責規定及包括總經理、相關業務負責人、業務人員等在內的人員基本情況;

  (五)擬合作的存儲備份機構基本情況;

  (六)法律意見書;

  (七)商業計劃書;

  (八)協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業務規范

  第九條 電子合同業務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私募基金當事人身份管理,包括身份的識別、認證、變更和注銷等;

  (二)電子合同簽署,包括合同簽署、合同補充、合同驗證、合同終止及合同解除等;

  (三)電子合同數據查閱,包括但不限于可供投資者及其他私募基金當事人對電子合同的在線查閱、下載等;

  (四)法律法規、自律規則規定的其他業務。

  本辦法所稱合同驗證,是指為用戶提供電子合同驗簽服務,幫助用戶鑒別文件電子簽名是否有效、文件內容是否被篡改。本辦法所稱電子簽名,是指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識別簽名人身份并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

  第十條 電子合同業務服務機構與其服務的合同當事人原則上不得為同一機構。

  基金銷售機構在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前提下,可以自建電子合同業務系統,為其銷售的產品提供電子合同業務服務,同時應當做好與托管(如有)等其他業務間的風險隔離,保證數據安全。

  第十一條 電子合同業務服務機構提供私募基金電子合同業務服務前,應當與相關私募基金當事人簽訂服務協議,明確服務范圍、服務內容、各方權利和義務、收費方式、費用標準、信息交互方式及數據存儲等。

  第十二條 電子合同業務服務機構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開展投資者身份識別,識別方式包括證件類型、證件號碼、姓名、手機號碼等四要素驗證、銀行卡號驗證、生物特征識別技術或其他安全有效的技術手段等。投資者為機構時,除機構相關信息外,應當對機構授權經辦人身份等進行驗證;投資者為產品時,除產品相關信息外,應當對產品發行人信息、以及產品發行人授權經辦人身份等進行驗證。

  第十三條 電子合同業務服務機構應當審慎選擇并定期評估電子認證服務提供方,確保電子認證服務安全可靠并具有獨立性。

  第十四條 電子合同業務服務機構應當對登錄口令等關鍵數據采用密文存儲,并向私募基金當事人明確數字證書的意義和功能、使用方式、密鑰管理、丟失數字證書的后果和處理措施及法律責任等。私募基金當事人應當妥善保管登錄口令、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等關鍵數據。電子合同業務服務機構或私募基金當事人知悉有關數據已經失密或者可能失密時,應當及時告知相關各方,采取保護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第十五條 電子合同業務服務機構應當使用國家密碼主管部門認可的密碼算法,包括但不限于雜湊算法、非對稱密碼算法、對稱密碼算法等。

  第十六條 電子合同業務服務機構應當采用國家授時中心認可的時間戳,滿足防重放要求。

  第十七條 電子合同業務服務機構的系統管理員、安全保密管理員和安全審計員的權限應當相互獨立,互相監督。

  第十八條 電子合同業務服務機構每年應至少通過行業信息技術測試中心開展一次總體評測,確保電子合同業務各項功能的可用性、高性能、可靠性和安全性。

  第十九條 電子合同業務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在電子合同簽約及調閱過程中的相關數據負有保密義務,不得擅自披露、截取、轉發和使用私募基金業務活動相關數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相關數據包括但不限于電子合同數據、投資者信息數據及電子證據數據等。

  第二十條 私募基金當事人、電子合同業務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中的任何一方泄露或者不正當使用私募基金業務活動相關數據的,應當立即改正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數據安全,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電子合同業務服務機構應當保證數據傳輸的保密性、完整性和不可否認性。

  第二十二條 電子合同業務服務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將電子合同業務相關數據報送至協會資產管理業務綜合報送平臺,并將電子合同業務過程產生的數據存儲備份至證券期貨行業核心機構提供的存儲平臺。

  第二十三條 私募基金當事人、電子合同業務服務機構、電子合同數據存證機構應妥善保管電子合同業務相關數據,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賬戶銷戶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年。

  第二十四條 電子合同業務服務機構應當確保其業務系統持續穩定運行,信息系統應當部署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并配合監管部門、司法機關現場檢查及調查取證。電子合同業務服務機構在業務開展過程中所獲取的客戶信息、業務資料等數據的存儲與備份應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完成,相關數據的保密管理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電子合同業務服務機構每年應當聘請符合條件的會計師事務所對電子合同業務服務的內部控制與實施情況進行審計并出具審計報告。

  第二十六條 電子合同業務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基金服務業務自律規則的要求進行重大信息變更和定期信息報送,其中,解聘合規風控負責人的,應當自解聘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解聘事實和理由書面報告協會。


  第四章 自律管理

  第二十七條 協會對私募基金電子合同業務開展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現場和非現場自律檢查,電子合同業務服務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條 協會根據私募基金服務業務自律規則的要求和本辦法的規定,對電子合同業務服務機構開展持續評估。

  第二十九條 私募基金當事人可以按照規定向協會投訴或舉報電子合同業務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違規行為。電子合同業務服務機構可以按照規定向協會投訴或舉報私募基金當事人及其從業人員的違規行為。

  第三十條 電子合同業務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協會可以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協會可以視情節輕重對該機構采取公開譴責、暫停辦理相關業務、加入黑名單等紀律處分或者自律管理措施;對主要負責人采取談話提醒、書面警示、要求強制參加培訓、行業內譴責、加入黑名單、暫停或取消基金從業資格等紀律處分或者自律管理措施。

  第三十一條 電子合同業務服務機構因自身原因主動申請注銷、在協會完成登記之后連續6個月沒有開展基金服務業務或協會通過自律檢查發現服務機構嚴重違規、不具備繼續提供服務業務能力的,協會將按要求注銷其登記。被注銷的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將相關情況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并做好存續產品和歷史數據的交接處理工作,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就上述情況及時告知投資者。

  第三十二條 電子合同業務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因違規行為被協會采取相關紀律處分的,協會可視情節輕重計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

  第三十三條 電子合同業務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涉嫌違反證券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移送中國證監會查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電子合同業務服務機構數據接口規范由協會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從事私募資管產品電子合同業務的,參照適用本辦法,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協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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