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刻印章是偽造印章的一種重要形式,常見與公司對于印章管理不規(guī)范,為業(yè)務方便私刻多枚印章使用,建設工程企業(yè)的掛靠方私刻被掛靠方的公章也時常發(fā)生。那么偽造印章簽訂的合同效力如何認定?
一般來說,偽造的印章并非公司的真實意思,公司對此無需負責。但是市場交易的復雜性導致在實踐中遇此情況需要區(qū)別對待。
1、偽造的印章并非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所以合同并不具備成立的形式要件,但在以下幾種情況下,即使印章系偽造,仍不能否認其效力。
(1)偽造印章對簽訂合同的相對人構成表見代理,即被認為有權代表公司的人持偽造的印章簽訂合同;
(2)公司有多枚印章,公司管理混亂,存在多枚印章混用的情況,從而使交易對手產生錯覺;
(3)公司在其他的場合承認過該印章的效力,即公司在內外部場合對偽造的印章的效力予以確認;
(4)公司明知他人偽造印章,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不向公安機關報案,而是采取忽略默認的態(tài)度,此時,應該對使用此偽造公章簽訂的合同承擔責任。
2、偽造印章的行為人構成犯罪,并不當然導致簽訂合同的行為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五條 行為人私刻單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單位公章、業(yè)務介紹信、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以簽訂經濟合同的方法進行的犯罪行為,單位有明顯過錯,且該過錯行為與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的,單位對該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涉事公司一般都會極力否認自身知曉偽造印章的事實,舉證責任是在另一方的,必須有充分證據證明涉事公司對偽造印章有明顯過錯,否則極可能承擔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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