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用戶、電子產品用戶的低齡化,使得未成年人有更多機會接觸在線交易。未成年人所訂立電子合同的類型主要包括:網絡打賞、游戲充值、在線購物、二手商品買賣等,通常表現為未成年人支付一定數額的錢款以換取服務或商品。那未成年人訂立電子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本文我們一起來聊聊這個話題。
一、有效的未成年人電子合同
電子合同的有效需要簽訂合同的未成年人具有相應的締約能力,具有真實的意思表示。
首先,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實施的純獲利性合同一般認定為有效。所謂純獲利益,是指只給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帶來法律上的利益,未使其承受法律上的不利益。該概念在理解上存在諸多分歧,典型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包括未成年人接受單純贈與、免除未成年人的債務、未成年人作為出借人作出終止無償借貸或借用合同的表示等。
其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訂立與其年齡、智力相符的電子合同,一般應認定合同有效。
再次,如網絡服務商在格式條款中注明了未成年人需要在監護人指導下才能訂立合同的,經監護人認證并指導后訂立的合同一般有效。
此外,結合《民法典》第147條至151條,因重大誤解簽訂的未成年人電子合同、顯失公平的未成年人電子合同、相對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未成年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電子合同,屬于可撤銷合同。
二、無效的未成年人電子合同
按照法律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所實施的法律行為自始無效,因此其單獨進行網絡消費的支出一律應該退還。
鑒于未成年人網絡消費的亂象,我國有關部門對直播、游戲等行業進行了規范。如2019年10月國家新聞出版署發布的《關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網絡游戲的通知》(國新出發〔2021〕14號)對未成年人游戲充值進行了年齡等事項的規定,要求網絡游戲企業不得為未滿8周歲的用戶提供游戲付費服務。
學界對“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實施法律行為均無效”這一規定異議頗多,在《民法典》編纂過程中,有學者認為,應當廢除無民事行為能力制度,而借鑒日本、法國“兩級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立法模式。
也有學者認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也可以實施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行為。但《民法典》仍然保留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民事行為絕對無效的規定,與電子合同訂立“背對背”模式及推定當事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特性相矛盾。面對實務中層出不窮的未成年人網絡消費問題,對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進行的此類交易是否均認定為無效,如何使得民事行為能力制度適應互聯網時代的具體場景,避免嚴重影響網絡交易的安定性,仍然需要更細致的分析。
三、最后
在現行法律規范下,未成年人訂立電子合同的效力主要由其民事行為能力決定,理論上,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獨立訂立電子合同均無效;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所簽訂的電子合同,根據合同內容是否純獲利益、是否與其年齡、智力相符合,區分為有效和效力待定;效力待定的電子合同又以法定代理人是否同意、追認最終確定為有效或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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