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今社會,有很多關于合同的利益糾紛,簽訂合同是為了保障雙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糾紛。但如果公司用電子合同訂立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公司負債后需要清償嗎?先來看一個真實的案例:江蘇省無錫市法院(2020)蘇0206民初3431號合同糾紛案件。
案例分享:
在案例中,某科技公司與某文化公司在某網絡平臺簽訂店鋪轉讓合同,確認付款義務。5個月后,科技公司與文化公司在網絡平臺簽訂合同解除協議,約定文化公司退還30萬元給科技公司。并且,文化公司的股東及法定代表人賀某在網絡平臺上將電子簽名簽在合同解除協議的擔保人一欄,約定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但隨后,文化公司未按照上述合同解除協議約定的時間向科技公司退還款項。收款方起訴至法院要求付款方按照電子合同履行付款義務。
法院認為,本案中科技公司、文化公司均已認證公司信息并預留電子印章,在合同解除協議上使用預留的電子印章簽章,該協議合法有效。所以法院的裁判是:文化公司向科技公司退還30萬元款項,何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所以綜上來說,在正規第三方網絡平臺認證后簽訂的電子協議符合真實意思表示,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一般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對各方當事人也都具有約束力。
那么該如何確定企業簽訂的電子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
首先,電子合同只要符合合同成立的形式和實質要求,就具有法律效力。多項法律法規中都進行了相關的規定。
根據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來看,其中增加了“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一種,更肯定了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十四條 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十五條 電子簽名人應當妥善保管電子簽名制作數據。電子簽名人知悉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已經失密或者可能已經失密時,應當及時告知有關各方,并終止使用該電子簽名制作數據。
但也不是所有的電子合同都是有法律效力的。在這里,建議采用獲得相關資質要求的電子合同。
當然,想讓自己簽訂的電子合同生效,還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法定要件: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行為人必須具備正確理解自己行為性質和后果,獨立地表達自己的意思的能力,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所以上述的案件中,如果公司是借助正規第三方電子合同平臺簽訂的電子合同,合同有效,需受合同約束并承擔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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