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整理了電子合同及電子簽名相關法律條文。
0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第四百九十一條
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要求簽訂確認書的,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第四百九十二條
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住所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02、《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
第十三條
電子簽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
(1)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于電子簽名時,屬于電子簽名人專有;
(2)簽署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3)簽署后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
(4)簽署后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當事人也可以選擇使用符合其約定的可靠條件的電子簽名。
第十四條
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0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五)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0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一十六條
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電子數據的規定。
0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一條
當事人提交的電子數據,通過電子簽名、可信時間戳、哈希值校驗、區塊鏈等證據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術手段或者通過電子取證存證平臺認證,能夠證明其真實性的,互聯網法院應當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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