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文旅部發布了旅游行業標準 LB/T 086-2023 旅游電子合同管理與服務規范,以下是詳細內容:
旅游電子合同管理與服務規范
1 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旅游電子合同的主要內容、操作規范、簽訂系統、應用與查證、安全與保密和查詢驗證渠道及上述內容涉及的字段要求。
本文件適用于旅游活動中具有合法資質的旅游經營者在法定經營范圍內與旅游者或其代理人簽訂的旅游電子合同。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36298 電子合同訂立流程規范
GB/T 36319 電子合同基礎信息描述規范
GB/T 36320 第三方電子合同服務平臺功能建設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GB/T 36298、GB/T 36319、GB/T 36320 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旅游電子合同 tourism electronic contract
在旅游活動中,旅游經營者與旅游者或其代理人,以數據信息為載體,通過電子通信手段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3.2
接口 interface
信息系統之間的連接協議。
3.3
電子簽名 electronic signature
數字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識別簽名人身份并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
[來源:GB/T 36320—2018,3.9]
3.4
時間戳 unix timestamp
字符或編碼信息的序列,用于標識何時發生特定事件。
3.5
旅游 ERP 服務商 tourism ERP service provider
為旅游業提供 ERP 產品的軟件服務商。
注:ERP 企業資源規劃(Enterprise Resource Planning)
3.6
第三方旅游電子合同服務平臺 the third-party tourism service platform of electronic contract
獨立于旅游電子合同簽訂雙方,具備身份登記核驗、簽訂管理、合同備份與調用等功能,能實現旅游電子合同在線簽訂及處理的信息系統。
[來源:GB/T 36320—2018,3.11,有修改]
3.7
旅游電子合同簽訂系統 tourism electronic contract signing system
在線簽訂及處理旅游電子合同的信息系統,一般具備身份登記核驗、簽訂管理、備份存儲以及系統管理等功能。
4 合同內容
4.1 基本要求
4.1.1 旅游電子合同應以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制定的最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為基礎。
4.1.2 旅游經營者組織和安排旅游活動,宜主動向旅游者或其代理人提供旅游電子合同簽訂服務。
4.2 簽訂主體及身份信息
4.2.1 簽訂主體
旅游電子合同簽訂主體應包括:
——具有合法資質的旅游經營者;
——旅游者;
——經旅游者集合授權的代理人(如有)。
4.2.2 身份信息
4.2.2.1 簽訂主體應如實填寫身份信息,身份信息應以字符串類型構成。
4.2.2.2 旅游經營者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字段:
——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注冊地址;
——聯系方式;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若旅游經營者為旅行社,應填寫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號。
4.2.2.3 旅游者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字段:
——姓名與性別;
——聯系電話與聯系地址;
——證件類型與證件號碼;
——緊急聯系人及其聯系電話;
——可能對本人旅游造成負面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同團其他旅游者旅游的健康狀況信息;
——與未成年旅游者同行的監護人姓名及其聯系電話。
4.2.2.4 代理人為自然人,代理人身份信息應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字段:
——證件類型與證件號碼。
4.2.2.5 代理人為企事業單位、機關或其他社會團體等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應提供旅游者名單及身份信息,其中旅游者身份信息應符合 4.2.2.3 要求。代理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字段: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4.3 旅游行程
旅游行程應對時間安排、出發地、途經地、結束地、行程描述等明確約定,且宜符合旅游行程字段要求。旅游行程字段要求見表 1。
表 1 旅游行程字段要求
4.4 旅游活動
旅游活動應對交通安排、住宿安排、用餐標準、游覽安排、購物安排(如有)等明確約定,且宜符合旅游活動字段要求。旅游活動字段要求見表 2。
表 2 旅游活動字段要求
4.5 旅游費用
旅游費用應對總費用、另行付費項目(如有)、交納期限和交納方式等明確約定,且宜符合旅游費用字段要求,其中可經簽訂雙方協商一致以補充協議的形式進一步約定。旅游費用字段要求見表 3。
表 3 旅游費用字段要求
4.6 權利義務
旅游電子合同應依法對簽訂主體的權利義務明確約定,且宜符合權利義務字段要求。權利義務字段要求見表 4。
表 4 權利義務字段要求
4.7 生效、變更與解除
旅游電子合同應依法對合同生效、變更與解除條款明確約定,且宜符合合同生效、變更與解除字段要求。合同生效、變更與解除字段要求見表 5。
表 5 合同生效、變更與解除字段要求
4.8 其他
4.8.1 除 4.1~4.7 內容外,旅游電子合同內容還宜包含:
——旅游團成團的最低人數(如有);
——違約責任與爭議處理方式;
——必要的附件;
——雙方依法約定的其他補充事項。
4.8.2 基于單項旅游服務簽訂的旅游電子合同可參考 4.1~4.7 并結合實際進行調整。
5 操作規范
5.1 合同簽訂
5.1.1 簽訂途徑
旅游電子合同簽訂宜通過旅游電子合同簽訂系統進行,通過手機短信、電子郵件等其他電子數據交換方式簽訂可作為補充。
5.1.2 簽訂主體身份核驗
旅游經營者應對旅游者/代理人等簽訂主體的身份進行核驗。
5.1.3 合同創建
旅游經營者創建旅游電子合同時,宜通過合同范本、合同模板等功能完成創建,完成后應以手機短信、電子郵件、電話等方式向旅游者發出提示通知。
5.1.4 合同簽署
5.1.4.1 旅游電子合同應使用從全國旅游監管服務平臺獲取的唯一合同編碼與二維碼(合同編碼與二維碼簡稱統一編碼),簽訂前旅游經營者、第三方旅游電子合同服務平臺服務商、旅游 ERP 服務商應將統一編碼放置在旅游電子合同首頁。
5.1.4.2 旅游電子合同應通過電子簽名進行簽署并添加時間戳。
5.1.4.3 旅游電子合同簽署后,應通過接口對接方式實時上傳到全國旅游監管服務平臺進行備案。
5.1.4.4 殘障人士、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不能通過電子簽名進行簽訂的,應由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代簽。
5.2 合同變更
5.2.1 旅游電子合同的條款可依法進行變更,變更后應通過雙方的電子簽名進行確認,并添加時間戳。
5.2.2 旅游電子合同宜通過以下途徑變更:
——通過補充協議約定變更內容,并通過接口對接方式實時更新到全國旅游監管服務平臺;
——作廢原旅游電子合同,重新簽訂合同,并實時上傳到全國旅游監管服務平臺。
5.2.3 旅游電子合同變更完成后,旅游經營者應通過手機短信、電子郵件、電話等方式向旅游者發送變更結果的通知。
5.3 合同解除
5.3.1 旅游電子合同可協商解除或依法解除。
5.3.2 旅游電子合同屬雙方協商解除的,應通過電子簽名完成解除程序,并添加時間戳。
6 簽訂系統
6.1 基本要求
6.1.1 旅游電子合同簽訂系統類型:
——第三方旅游電子合同服務平臺;
——旅游經營者自建,具備旅游電子合同簽訂管理功能的信息系統;
——旅游 ERP 服務商提供,具備旅游電子合同簽訂管理功能的信息系統。
6.1.2 旅游電子合同簽訂系統應設置如下核心功能模塊:
——身份登記核驗;
——簽訂管理;
——備份存儲;
——系統管理。
6.1.3 旅游電子合同簽訂系統應接入全國旅游監管服務平臺。系統接入與合同上傳應符合旅游電子合同簽訂系統接入與上傳字段要求。旅游電子合同簽訂系統接入與上傳字段要求見表 6。
表 6 旅游電子合同簽訂系統接入與上傳字段要求
6.1.4 旅游電子合同簽訂系統應具備旅游電子合同實時自動備案的技術支撐。
6.2 身份登記核驗
6.2.1 旅游電子合同簽訂系統應支持下列相關文件信息的上傳:
——簽訂主體身份的登記信息;
——簽訂主體的相關授權書。
6.2.2 旅游電子合同簽訂系統宜為簽訂主體提供多種身份核驗方式,包括:
——身份證核驗;
——手機號核驗;
——短信核驗;
——企業工商信息核驗。
6.2.3 旅游電子合同簽訂系統應具備以手機短信或電子郵件等方式向簽訂主體發送登記核驗結果通知的功能。
6.3 簽訂管理
6.3.1 旅游電子合同簽訂系統應支持合同模板調用、合同編輯等功能。
6.3.2 旅游電子合同簽訂系統應支持電子簽名、添加時間戳,以保證合同安全性和有效性。
6.3.3 旅游電子合同簽訂系統應支持合同未簽訂提醒、變更、解除等功能。
6.4 備份存儲
6.4.1 旅游電子合同簽訂系統應支持完全備份、差異備份、增量備份等多種數據備份方式。因不可抗力發生簽署中斷時,應支持進行災難備份。
6.4.2 旅游電子合同簽訂系統應支持對旅游電子合同簽訂過程中的簽訂內容及簽訂痕跡進行歸檔或存儲,歸檔或存儲期限應≥5 年,自合同履行完畢之日起計算。
6.5 系統管理
6.5.1 用戶管理。旅游電子合同簽訂系統應支持用戶管理功能,通過權限設置保證旅游經營者、旅游者正常使用的同時,防止非法用戶和無權限用戶使用。
6.5.2 日志管理。旅游電子合同簽訂系統應支持對旅游經營者、第三方旅游電子合同服務平臺服務商、旅游 ERP 服務商、旅游者的操作行為和操作數據進行記錄。
6.5.3 查詢管理。旅游電子合同簽訂系統應提供旅游電子合同在線查詢、瀏覽及管理服務。應支持按簽訂時間、業務類型、簽訂主體、合同狀態等多種方式查詢。
7 應用與查證
7.1 應用要求
7.1.1 旅游經營者、第三方旅游電子合同服務平臺服務商、旅游 ERP 服務商應依法應用相關數據信息,且應履行告知義務。
7.1.2 旅游經營者、第三方旅游電子合同服務平臺服務商、旅游 ERP 服務商應主動識別、保護重要數據,且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7.1.3 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緊急情況下,為保護旅游者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所必需,或者根據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旅游經營者、第三方旅游電子合同服務平臺服務商、旅游 ERP 服務商應依法配合行政部門收集、調用相關信息,并提供必要的支持與協助。
7.1.4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可通過旅游電子合同并結合實際,對不合理低價游行為進行識別、預警。
7.2 查證要求
旅游電子合同發生糾紛、異議時,若簽訂主體無法提供原始載體,經全國旅游監管服務平臺備案的旅游電子合同可作為簽訂各方的復制件使用。
8 安全與保密
8.1 安全要求
8.1.1 旅游經營者、第三方旅游電子合同服務平臺服務商、旅游 ERP 服務商應嚴格執行國家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信息網絡安全、個人信息保護等相關規定。
8.1.2 旅游經營者、第三方旅游電子合同服務平臺服務商、旅游 ERP 服務商應采用滿足有關要求的設備,采取技術和管理措施,配備合格的人員,保障旅游電子合同簽訂系統安全運行。
8.1.3 旅游經營者、第三方旅游電子合同服務平臺服務商、旅游 ERP 服務商接入全國旅游監管服務平臺時,應保證接口安全、數據完整有效。
8.1.4 旅游經營者、第三方旅游電子合同服務平臺服務商、旅游 ERP 服務商應保證每一份電子合同應有唯一合法的 CA。
8.1.5 第三方旅游電子合同服務平臺服務商、旅游 ERP 服務商提供的服務應滿足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
8.2 保密要求
8.2.1 旅游經營者、第三方旅游電子合同服務平臺服務商、旅游 ERP 服務商應具有符合國家有關保密標準的技術、設備和管理制度。
8.2.2 旅游經營者、第三方旅游電子合同服務平臺服務商、旅游 ERP 服務商應對旅游電子合同信息嚴格保密,不應泄露、篡改、毀損所收集的信息,除 7.1.3 情形外,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應向他人提供相關信息。
8.2.3 旅游經營者、第三方旅游電子合同服務平臺服務商、旅游 ERP 服務商宜使用二維碼、水印等輔助保密技術,提供安全、可靠、有效的旅游電子合同服務。
9 查詢驗證渠道
9.1 全國旅游監管服務平臺
旅游經營者、旅游者可通過全國旅游監管服務平臺查詢驗證已簽署并備案的旅游電子合同。
9.2 旅游經營者提供的渠道
旅游經營者應向旅游者提供網站、App、公眾號等渠道,對旅游電子合同進行查詢驗證。
參 考 文 獻
[1]LB/T 056—2016 旅游電子商務企業基本信息規范
[2]LB/T 057—2016 旅游電子商務旅游產品和服務基本規范
[3]LB/T 058—2016 旅游電子商務電子合同基本信息規范
[4]LB/T 072—2019 包價旅游產品說明書編制規范
[5]《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8]《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
[9]《中華人民共和國密碼法》
[10]《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11]《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
[12]《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
[13]《旅行社條例》
[14]《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管理辦法》
[1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16]GF—2013—2405 國內旅游“一日游”合同(示范文本)
[17]GF—2014—2401 團隊境內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18]GF—2014—2402 團隊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19]GF—2014—2403 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2026-06-04
2026-05-27
2026-05-12
2026-04-15
2026-04-14
2026-03-20
2026-03-12
2026-02-10
2026-02-09
2026-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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