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信息產品的買賣與交付注意事項有哪些?
2024-03-01

    趙某系某網游的資深愛好者,某天趙某經游戲內玩家推薦,進入一個游戲裝備交易QQ群,里面交易該網游史詩武器及絕版坐騎。趙某怦然心動,隨即在QQ群內聯系某位賣家,欲購買多件頂級史詩武器及坐騎,但價格不菲,趙某亦擔心該裝備買賣的交易風險。那么,像此類電子信息產品的買賣與交付的注意事項有哪些呢?

    一、法律解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之規定,標的物為無需以有形載體交付的電子信息產品,當事人對交付方式約定不明確,且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收到約定的電子信息產品或者權利憑證即為交付。

    本案的標的物為不具有有形載體的電子信息產品,即使雙方未明確約定電子信息產品的交易方式,也可以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對該買賣合同進行填補,如仍無法確定,則以趙某收到定的電子信息產品或者權利憑證時視為賣家已經向趙某交付。

    在陌生人處購買此類產品系有相當程度的風險,且結合此類產品的特性,某些電子信息產品因其稀有度和相關數據,往往價格不菲。故往往有不法分子以此行騙。如若要進行此類電子信息產品的買賣及交付時,由于現在推行實名認證制度,建議買賣雙方現場交易,以方便確認雙方身份、賬號信息及標的物權屬,且建議雙方簽訂買賣合同,以規避交易風險。

    本條規定的電子信息產品,在實際買賣、交付中,應同時注意以下幾點:

    1、本條規范的是無需以有形載體交付的電子信息產品,主要是指由傳統的核心版權產業(如影視產業)創造的,但被數字化編碼并在因特網上以電子化方式傳送交付,且獨立于實物載體(如磁帶、光盤)的產品。常見有以下五類:

    (1)電子書;

    (2)歌曲和音樂;

    (3)圖像和視頻、影視作品;

    (4)計算機軟件;

    (5)視頻游戲、計算機娛樂游戲。

    需要注意的是,電話充值卡、上網卡是消費者在特定期限內獲得相應電信、網絡服務的憑證,不屬于本條所指的電子信息產品。

    2、以電子信息產品為標的物的買賣合同并非著作權許可合同或者著作權轉讓合同。電子信息產品買賣的對象僅是能被計算機信息系統識別并處理的電子形式的作品,電子信息產品的買賣并不表現為信息產品所有權的轉移,也不伴隨著信息產品所附著的著作權的轉移。買受人通過電子信息產品買賣合同取得的是使用該電子信息產品的權利,而非該電子信息產品的著作權,也不包括該電子信息產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及其他信息財產權。

    3、以有物質載體的電子信息產品為標的物的買賣合同,適用買賣合同中有關標的物的交付、運輸、所有權轉移等法律規定,只是其交易的對象不是實物載體本身,而是存儲于實物載體的信息。

    4、無實物載體的電子信息產品的交付方式主要有兩種:

    (1)交付權利憑證;

    (2)以在線網絡傳輸的方式接收或者下載該產品。

    對第一種交付方式而言,不宜以買受人收到該產品為標準來確定交付是否完成,買受人收到該產品的權利憑證的,即應認定出賣人已完成交付義務。對第二種交付方式而言,本條規定以買受人收到約定的電子信息產品為完成交付的標準。

    5、以無實物載體的的電子信息產品為標的物的買賣合同不屬于技術合同范疇,不適有關技術合同的規定。

    6、無實物載體的電子信息產品的交付約定不明時應當按如下順序進行補充:1)協議補充;2)整體解釋補充或交易習慣補充;3)買受人收到約定的電子信息產品或權利憑證即為交付。

    二、風險提醒

    雖然此類交易大多不會簽訂買賣合同,且由于互聯網的特性,此類交易的買賣雙方往往不在同一城市,以致買賣雙方無法現場確認對方身份以及標的物權屬,且行騙者大多手段高超,不排除虛假交易,或以傳播網絡病毒等手段進行遠程操控已達到行騙目的,故此類交易建議買賣雙方簽訂買賣合同、確認標的物權屬(包含該賬戶權屬、實名認證身份等),交易過后盡快更改賬戶密碼及相應密保措施等,以規避交易風險。


熱文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