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便于企業學習掌握出口退稅現行規定、及時了解出口退稅便利化舉措,進一步便利廣大經營主體尤其是中小微企業開展出口業務,我們整理了“出口退稅熱點問題”。
我們來看一下今天的問題:
我公司是一家出口服裝的企業,2023年通過廣交會成交一筆訂單,但與外商簽署的是電子購銷合同,請問這樣符合備案單證規定嗎?
答案:符合。
電子購銷合同是合同的一種形式。按照規定,貴公司可根據自身實際,自行選擇紙質化、影像化或者數字化方式,留存保管出口退(免)稅備案單證。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便利出口退稅辦理促進外貿平穩發展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9號)第二條 優化出口退(免)稅備案單證管理
(一)納稅人應在申報出口退(免)稅后15日內,將下列備案單證妥善留存,并按照申報退(免)稅的時間順序,制作出口退(免)稅備案單證目錄,注明單證存放方式,以備稅務機關核查。
1.出口企業的購銷合同(包括:出口合同、外貿綜合服務合同、外貿企業購貨合同、生產企業收購非自產貨物出口的購貨合同等);
2.出口貨物的運輸單據(包括:海運提單、航空運單、鐵路運單、貨物承運單據、郵政收據等承運人出具的貨物單據,出口企業承付運費的國內運輸發票,出口企業承付費用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費發票等);
3.出口企業委托其他單位報關的單據(包括:委托報關協議、受托報關單位為其開具的代理報關服務費發票等)。
納稅人無法取得上述單證的,可用具有相似內容或作用的其他資料進行單證備案。除另有規定外,備案單證由出口企業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損毀,保存期為5年。
納稅人發生零稅率跨境應稅行為不實行備案單證管理。
(二)納稅人可以自行選擇紙質化、影像化或者數字化方式,留存保管上述備案單證。選擇紙質化方式的,還需在出口退(免)稅備案單證目錄中注明備案單證的存放地點。
(三)稅務機關按規定查驗備案單證時,納稅人按要求將影像化或者數字化備案單證轉換為紙質化備案單證以供查驗的,應在紙質化單證上加蓋企業印章并簽字聲明與原數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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