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來源: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發布上海法院數字經濟司法研究及實踐(嘉定)基地第二批典型案例之八:金融電子合同規范性完善及格式條款的效力認定——上海某銀行訴陳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2022)滬0114民初3047號
一、案件詳情
陳某某在上海某銀行處辦理了借記卡并開通了相關網絡銀行服務。后陳某某通過網絡銀行向該銀行申請辦理多筆貸款業務,并在線確認簽署了貸款合同及電子服務協議等電子合同。協議約定了電子合同簽署方式、貸款提款方式、貸款使用方式、貸款金額、利率(基礎利率、放款利率、逾期罰息利率、復利)、還款方式、貸款期限、逾期罰則等。
該銀行在簽署電子協議時對罰息及復利收取方式未向陳某某進行過特別提示或說明,且合同約定的罰息及復利收取比例過高。上海某銀行在貸款合同上蓋章確認后陸續向陳某某發放多筆貸款。后陳某某未按期足額還款,僅歸還部分本金及利息,故上海某銀行訴至法院,要求陳某某歸還借款本金,支付應收未收利息、罰息、復利、利息復利、罰息復利。
二、法院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
第一,對于電子貸款合同、電子銀行服務協議真實性認定。本案原告上海某銀行提供了合同簽約過程公證書、借款人電子簽名的合同等初步證據,無相反證明的,可以認定電子合同真實性。被告陳某某網上在線辦理某貸款業務時,已閱讀了電子貸款合同、電子銀行服務協議等,并自愿同意接受該合約及協議的約束,因此,該合約及協議對原、被告均有約束力。原告已按約履行放款義務,被告未履行還款義務,其行為已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對于原告主張罰息及復利的訴請,因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其于簽署電子協議時對罰息及復利收取方式向被告進行過特別提示或說明,且合同約定的罰息及復利收取比例過高,加重了借款人責任,故法院對原告主張的罰息及復利計算標準不予支持,法院酌情支持逾期罰息。
三、案件對電子合同在金融行業糾紛處理的典型意義
數字經濟背景下,傳統金融企業不斷進行業務模式變革,探索通過數字化、網絡化方式提供產品和服務,利用數字技術進行金融服務。金融電子合同正是傳統金融企業數字化創新轉型的一個縮影。本案涉及數字經濟金融案件中常見的電子合同簽約存證、格式條款效力認定等典型問題,并從貸款人身份審核、電子合同簽訂流程等方面對于新金融平臺提出了切實可行的建議,旨在更好地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交易安全和促進數字金融的合法合規發展,對同類案件的處理具有參考借鑒意義。
(一)電子簽名的真實性認定。
銀行服務協議的締約環境從物理空間轉變到數字空間,簽署模式從到場當面簽訂到云上簽署,在提供便利、降低成本、提升金融服務效能的同時,由于電子簽名的技術漏洞及轉型探索過程中存在不完善之處易引發問題。電子簽名關乎合同成立與否,如何審查金融電子合同中電子簽名的真實性是司法實踐中的一大難題。
我國《電子簽名法》第十三條第一款和第十四條僅對可靠電子簽名的認定標準及法律效力作了概括性規定,對當事人協議選擇的一般電子簽名的審查則未作規定。根據《電子簽名法》第十三條規定,可靠的電子簽名應符合專有性、可控性與改動可發現性三項要求。可靠的電子簽名需要滿足事前的身份認證、事中的可控性即真實意思表示確認、事后的可溯源性即不可篡改。
電子合同簽約時在多數情形下必須依賴預先安排的電子密碼,現借款人僅需要在銀行APP中進行相關操作,有些即便缺乏身份驗證過程也可以完成,故并不能完全鑒別數據電文發件人的真實性。
人民法院如何審查電子合同的真實性,涉及到舉證責任的分配問題。在相關數據被完整地保存、傳輸、提取的前提下,銀行提供簽約過程公證書、借款人電子簽名的合同等初步證據的,若借款人無相反證據,可以認定電子合同真實性。
(二)金融電子合同格式條款的效力認定。
格式條款在電子金融借款合同制定過程中被廣泛應用,也是金融消費者權益易被侵犯的“重災區”。
借款人在銀行APP注冊、借貸時簽訂的電子借貸合同、服務協議等,均屬于典型的格式合同。電子金融借款格式合同約定的“按月還息一次還本”、“按月等額還款”、“貸款利率”等重要定義解釋條款及罰息、復利等違約條款,均與借款人有重大利害關系,銀行應舉證證明針對上述條款對借款人進行過特別提示與說明,否則借款人有權依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向法院主張上述重大利害關系條款不成為合同內容。
若基礎日利率、罰息、復利等利率收取比例過高,超過法律規定的上限,不合理加重借款人責任,屬于《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中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法院應依法認定電子金融借款合同中上述條款無效,對罰息、復利等利率計算標準以兼顧保護金融消費者及違約懲罰性的原則進行調整。
(三)電子金融平臺的法定義務及責任邊界。
與網絡購物等一般電子商務合同相比,金融電子合同所涉金額更高,內容更加復雜,需要有極高安全性和可靠性。金融機構作為電子金融平臺經營者及管理者,辦理信貸業務時應完善電子合同簽訂的各項流程,提高平臺系統的安全性,做好存證,以保障機構、消費者各方的合法權益,維護交易安全,防范金融風險。
一是嚴格把握手機銀行貸款審核程序,規范電子合同簽約形式。
銀行應加強對借款人身份的識別和辨偽,在手機銀行APP中加入相應插件,將人臉、指紋等生物特征作為電子簽名輔助實現方式,提升電子簽名的可靠性,并及時驗證借款人本人身份、真實意愿,增強電子簽名的專有性、可控性。
在電子合同締約過程中,引入區塊鏈技術自建電子存證平臺或選擇有資質的電子簽名認證機構,對電子簽名、電子合同、后臺記錄等電子證據進行公證或區塊鏈存證,以便做好電子存證留痕備查,增強電子簽名的改動可發現性。同時,加強對借款人民事行為能力的核查,加強風險防控。
二是區別提示合同重要格式條款,主動釋明減少息費爭議。
銀行制定金融格式合同時應注意將利息、罰息、復利、費用等控制在依法合規的范圍內,并應明確約定期內利息、本金罰息、利息復利等重要利率的計算方式,以明顯的方式向客戶展示最高年化利率水平,可根據客戶習慣、行業情況采取諸如設立獨立、明顯的步驟,以優先順序前置或彈窗強調、提示以及簽署確認時再次提示等靈活多樣的提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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