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給別人沒有紙質借條只簽訂“電子借條”,這樣的官司能不能贏?法院認可嗎?
一、案情回顧
潘某長期在胡某經營的飯店工作,2021年1月起,潘某向胡某分11次借款共計52000元,雙方口頭約定借款用每月的工資抵扣。2021年7月,潘某請假后失去聯系。2021年10月,胡某找到潘某,雙方核定欠款金額25488元后,簽訂了電子借條,就身份信息、借款金額、還款時間等進行了明確約定,同時在電子簽章處簽名。
借款到期后,潘某一直未履行還款義務,胡某多次催討未果,遂向故縣法庭提起訴訟,提交了電子借條、微信聊天記錄、轉賬記錄等證據,請求法院判決潘某償還借款本金25488元及利息。
二、法院受理
故縣法庭受理案件后,承辦法官對電子借條這種新型證據進行了研究,認為胡某、潘某使用的電子借條,系經過人臉核實確認身份真實后,再線上簽署。同時,簽署完成的電子借條依托區塊鏈存證技術,確保不可篡改,并且可以通過電子印章公共服務平臺對簽章的算法及狀態進行核驗。整個電子借條的簽署流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人民法院在線訴訟規則》的要求,具有法律效力。承辦法官通過對電子借條、轉賬記錄等證據的綜合認定,向雙方充分釋法明理,最終促成雙方達成調解協議:潘某于2024年10月15日之前償還胡某借款25488元。
三、法條鏈接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2.《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
第三條規定:“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單證等文書,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為其采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前款規定不適用下列文書:(一)涉及婚姻、收養、繼承等人身關系的;(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熱、供氣等公用事業服務的;(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適用電子文書的其他情形。”故而,合同形式正規、簽署流程嚴謹的電子合同,符合法定形式,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四、法官提醒
近年來,隨著科技的發展,越來越多的借貸關系發生在微信等聊天軟件上,導致后期訴訟過程中,當事人無法提供關鍵證據,僅有一些微信聊天記錄,有時甚至無法證明微信聊天對象的身份,給當事人維護自身權益和法院查明案件事實帶來很大障礙。但電子借條作為數字時代的新型產物,在形式上區別于傳統“白紙黑字”的書面借條,如果當事人在簽訂紙質合同、出具書面借條存在障礙的情況下,使用電子借條功能也是一種可行的選擇。但應注意選擇安全可靠的平臺,了解對方是否有實名認證、簽訂的借條是否有區塊鏈存證等信息,以保證自己的資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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