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此《山西省家畜家禽養殖買賣合同(示范文本)》由山西省農業農村局、山西省市場監管局共同制定。本文僅供參考,合同文本具體內容請以山西省農業農村局、山西省市場監管局官網公布的為準。
使用說明
一、本合同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有關規定制定的示范文本,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范圍內家畜家禽養殖買賣行為。
二、本合同條款均為提示性條款,供雙方當事人約定采用。合同中的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后,訂立補充條款予以明確。
三、本合同簽訂前,雙方當事人應相互提交身份證復印件或營業執照復印件校驗有關身份證明。
四、本合同中的部分條款內容為并列的選擇內容,雙方當事人可根據實際情況作出選擇,不予選擇的則不再適用。
五、本合同文本空格部位填寫內容及其他需要刪除或添加的內容,雙方當事人應當協商確定后準確填寫或對合同內容進行適當調整。
六、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數,并在簽訂合同時認真核對,以確保各份合同內容一致;在任何情況下,出賣人和買受人都應當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山西省家畜家禽養殖買賣合同
買受人:____________,證件號碼: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
出賣人:____________,證件號碼: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為進一步加快農村經濟發展,實現家畜家禽養殖生產的規范化、科學化和集約化,提高養殖生產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本著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則,經雙方協商,訂立本家畜家禽養殖買賣合同。
第一條 出賣人負責______的養殖生產管理。買受人負責______養殖生產的技術指導和銷售。養殖的技術標準為______。
第二條 出賣人承諾養殖的______為______只(頭),按照買受人提出的技術要求和質量標準進行養殖管理,并于約定日期______前足額向買受人交售符合質量標準和等級的______公斤(只、頭)。
第三條 出賣人承諾在買受人未放棄收購權時,其養殖的______不向他人出售。
第四條 出賣人養殖的______應當符合約定的質量標準和等級,買受人承諾負責包銷。每公斤(只、頭)的收購價為______。
第五條 買受人應做好養殖生產的信息和技術培訓工作,指導出賣人科學養殖,預防畜禽疾病,提高養殖質量。
第六條 如果買受人需要統一向出賣人提供畜禽種苗及預防治療用藥的,應以當地的批發價格優惠供應,具體價格為______種苗______元(只、頭)、預防治療用藥(瓶、支)______元。
第七條 因買受人在出賣人養殖管理過程中,因其提供的技術指導出現失誤,或因提供的畜禽種苗、畜禽用藥等出現質量問題給出賣人造成損失的,買受人應當負責對出賣人的經濟賠償。
第八條 出賣人由于不按買受人提出的技術要求和標準進行養殖的,造成的損失,由出賣人自行承擔。
第九條 買受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收購出賣人養殖的家畜家禽的,應按照該批次家畜家禽市場價值的______%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第十條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或申請有關部門調解,或按下列第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簽字捺印)后生效;合同履行完畢后失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 雙方當事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簽字/蓋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出賣人:(簽字/蓋章)___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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