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西安市政務電子印章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即日起實施。
《辦法》指出:對政務電子印章進行全過程管理,《辦法》適用于開展政務服務、證照文件發布、監管執法等政務活動中所涉及的政務電子印章。政務電子印章與實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加蓋政務電子印章的電子材料與加蓋實物印章的紙質書面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全文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展開,以規范和加強政務電子印章管理,確保政務電子印章合法、安全、可靠使用,推進數字政府建設。
一、對電子印章進行全過程管理
《辦法》適用于開展政務服務、證照文件發布、監管執法等政務活動中所涉及的政務電子印章。政務電子印章與實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政務電子印章的規格、樣式等圖形化特征與實物印章印模保持一致。
《辦法》明確,政務電子印章綁定的數字證書,應由依法設立的電子認證服務機構提供。包括電子數據表現形式的公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個人名章。
政務電子印章按照申請、制作、備案、使用、注銷和變更等流程進行全過程管理。
二、同一業務專用章根據印模信息不同可申請制作多枚
政務電子印章有效期與所綁定數字證書有效期應當保持一致。
申請政務電子印章,應提供單位或機構以及經辦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材料。各單位的法定名稱政務電子印章最多只能申請制作一枚,同一業務專用章根據印模信息不同可申請制作多枚。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單位的政務電子印章制作完成后,應向本級政務電子印章主管部門進行備案。
三、不得拒絕業務對象使用政務電子印章
政務電子印章使用單位應加強政務電子印章的管理,建立健全政務電子印章管理制度,明確政務電子印章的保管人和使用審批流程,并做好用章使用記錄。政務電子印章的使用權限和使用審批流程應與實物印章一致,經批準同意后方可進行簽章。
全市各級政府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應積極推廣使用政務電子印章。各單位開展政務服務活動時,除法律法規規定不適用的情形除外,不得拒絕業務對象使用政務電子印章。
加蓋政務電子印章的電子材料與加蓋實物印章的紙質書面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經過打印或者其他電子格式轉換的,視同復印件。
《辦法》的出臺,不僅進一步擴大了電子印章在政務服務領域的應用范圍,更進一步規范和加強了政務電子印章的全過程管理,對于數字政府的建設具有積極的推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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