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印章通常有:公章、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發票專用章、法定代表人章。不同的印章適用不同的場合,具有不同的用途。在企業日常使用印章的過程中,若對印章管理、使用不規范,有可能會產生各種各樣的法律問題甚至糾紛,今天分享一些關于使用印章的常見問題。經常用章的朋友一定要看完,避免踩坑。
1.能否只用公章不用其他印章?
不能。法律對某些情況下該用何種印章有強制性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明確發票只能加蓋發票專用章。
2.不同的印章是否有法律效力大小的區別?
沒有嚴格意義上法律效力大小高低的區別,只要是符合法律規定的蓋章要求并且意思表示真實,印章均為有效。但是,由于印章的使用范圍大小不同,導致人們以為印章有效力大小之分。
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廣的使用范圍,是法人權利的象征,在現行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審查是否蓋有法人公章成為判斷民事活動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標準。
除法律有特殊規定外(如發票的蓋章),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對外簽訂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具有極高的法律效力,凡是以公司名義發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紹信、證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
3.合同上沒有加蓋公章但有法定代表人簽字,合同是否有效?
有效,除非約定合同生效需簽字并蓋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施行日期:2021年01月01日第四百九十條【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的合同的成立時間】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因為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從事民事活動時代表公司,因此僅有法定代表人簽字也能使合同成立生效。
同理,雖然沒有加蓋公章,但如果在合同上簽字的人得到了公司相應的授權,那么合同一樣是有效的。
4.合同上所蓋印章不是合同專用章或公章,而是采購專用章、業務章,合同是否有效?
除非有證據證明相反事實,否則一般認定為有效。
合同上加蓋的印章雖然并非合同專用章,不符合簽訂合同的一般原則和規定,但這是該公司自身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如該公司不能提交相應的證據,證明合同所涉印章與公司無關或為他人私蓋,即應認定公司承認合同的效力。
另一方面,《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因此如果對方已按合同履行主要義務而該公司接受的,則合同無須簽字、蓋章也已經成立生效。
5.公司章程可以約定印章的使用規則嗎?違反章程使用印章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
公司章程可以約定印章的使用規則,但由于章程僅對內有約束力,如果相對人是善意的,即使印章的使用違反章程,合同也有效。
但是,違反章程使用公章損害公司利益的人需要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6.什么情況下可以使用電子印章,什么情況下不行?
除了法律法規規定不適用電子文書的情況,都可以約定使用電子印章。
電子印章不適用于:
(一)涉及婚姻、收養、繼承等人身關系的;
(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轉讓的;
(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熱、供氣、供電等公用事業服務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適用電子文書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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