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此《上海市非居民用戶管道燃氣供用氣合同示范文本》由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上海市燃氣行業協會共同制定。本文僅供參考,合同文本具體內容請以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上海市燃氣行業協會官網公布的為準。
使用說明
1.本合同為示范文本,供本市中小型非居民用戶(工業用戶除外)和供氣企業之間簽訂管道燃氣供用氣合同時參照使用。
2.本示范文本簽訂前請仔細閱讀,簽訂合同的條款應當力求具體、確定。合同當事人根據實際情況,協商約定的具體內容應當完整填寫在劃線處。對于未實際發生或雙方未作約定的,應當將劃線劃去。“□”后為待選內容,應當以劃“√”方式選定。
3.用戶申請辦理燃氣用氣業務的,應當向供氣企業提交加蓋公章的下列材料,并確保材料真實、有效、準確:
(1)主體資格證明文件;
(2)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產權證明文件;
(3)用戶為承租人的,應當提供房屋租賃合同等證明文件,以及產權人允許其安裝、使用或改造燃氣設施的相關證明文件。
4.本示范文本由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上海市燃氣行業協會共同制定。今后在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續使用。
上海市非居民用戶管道燃氣供用氣合同(2020版)
供氣人(甲方):______________
用氣人(乙方):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城鎮燃氣管理條例》《上海市燃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管道燃氣供用氣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供用氣手續
1.燃氣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乙方向甲方申請辦理燃氣供用氣登記手續。
2.甲方受理乙方用氣手續的,應當與乙方簽訂本合同,并將收費項目、標準及依據告知乙方。
甲方在審核燃氣工程竣工驗收材料后,雙方約期由甲方上門進行現場用氣設備檢測、驗收。甲方應當自現場用氣設備驗收合格后予以供氣。
3.用氣設備未通過甲方驗收合格的,乙方不得使用燃氣。
第二條 用氣基本情況
1.氣源種類:天然氣
2.用氣地點:______________。
3.供氣壓力: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供氣質量
甲方向乙方供應的燃氣質量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質量標準。
第四條 燃氣價格、計量與結算方式
1.甲方向乙方供應的燃氣基準價格為:_______元/標準立方米,實際價格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核準的標準執行。按現行國家天然氣標準(GB17820—2018),天然氣氣體體積的標準參比條件是101.325kPa,20℃。
2.本合同履行期間,遇本市價格主管部門調整燃氣價格的,雙方按照調價文件的規定執行。
3.甲方以燃氣計量器具的讀數為依據與乙方結算每個計費周期的燃氣費。如該計量器具已安裝了燃氣體積修正儀,則與用戶結算用氣量應以修正儀顯示的標準狀態體積為準。
4.乙方使用非預付費燃氣計量器具的,甲方按照抄表通知提示的日期抄表,乙方應當配合甲方抄見表。甲方應當自抄表之日起_______個工作日內向乙方發送紙質或電子付費賬單。乙方應當按照賬單提示的期限、方式及金額支付燃氣費。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不能正常抄見表的,甲方將按估算值收費,并按乙方實際使用量多退少補。
5.乙方使用預付費燃氣計量器具的,應當按照甲方定期公告的預購氣規定購買燃氣。預付費燃氣計量器具的基表與計費控制器出現數據不同步的(基表故障除外),以基表計量為準。
第五條 燃氣計量與計量器具
1.為保證乙方正常用氣以及燃氣計量器具計量準確,甲方應當根據乙方實際用氣設備的流量配置相應流量的燃氣計量器具,具體如下:
(1)乙方用氣設備流量小于在線燃氣計量器具的額定流量的,甲方可以為乙方調換適合其用氣設備流量的燃氣計量器具,由此產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2)乙方用氣設備流量大于在線燃氣計量器具的額定流量的,經甲方告知,乙方應當向甲方申請調換適合其用氣設備流量的燃氣計量器具。乙方拒絕調換燃氣計量器具且可能影響供氣安全的,甲方可以暫停供氣。
2.為保證計量器具的計量精度,甲方應當按國家計量相關法律法規對使用中的燃氣計量器具進行到期檢定、調換,乙方應當給予配合。
3.雙方對燃氣計量器具的計量準確性有異議的,可向具有資質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檢定。在申請檢定期間,甲方應向乙方正常供氣,期間產生的燃氣費,乙方應當按期足額支付。燃氣計量器具經檢定不合格的,檢定費用由甲方承擔,甲方同時負責維修或更換燃氣計量器具;經檢定合格的,檢定費用由檢定申請方承擔。檢定結果確認后,雙方再行退補燃氣費。
4.正常用氣過程中發生非人為原因造成的燃氣計量器具計量失準的,按照《燃氣計量差錯的退補氣量核算方法》(DB31/T1149—2019)退補燃氣費用。
5.因乙方原因造成燃氣計量器具損壞或計量不準確的,乙方應當立即告知甲方予以更換,由此產生的更換費用由乙方承擔。因計量誤差給甲方造成的燃氣費損失,乙方應當補足。
6.甲方負責對燃氣計量器具(包括與計量有關的設施、設備)進行維護、更新和管理,乙方應當予以配合。
7.燃氣計量器具發生故障的,任一方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并由甲方負責修復。甲方無法到場修復的,經甲方審核確認并在現場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甲方可以采取臨時應急供氣措施,確保乙方正常使用燃氣。甲方對乙方在臨時應急供氣期間產生的燃氣費進行補收。
第六條 用氣責任與用氣安全
1.因乙方對燃氣壓力提出特定需求而在燃氣計量器具前所配置的專用調壓器及附屬設施,由乙方委托甲方提供有償的維護和更新服務。
2.因乙方不經過計量器具使用燃氣、或者改變、損壞甲方的燃氣設施而造成的燃氣安全事故和甲方經濟損失,乙方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3.甲方安排專職人員上門實施安全檢查。甲方專職人員應當主動出示有關證件,乙方應當配合。
4.甲方應當將安全檢查的結果書面告知乙方,乙方應當簽字確認。對于乙方燃氣設施或用氣設備存在的安全隱患,經甲方書面告知,乙方仍不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并危及公共安全的,甲方有權采取暫停供氣措施。
5.乙方需要在室內公共場所、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內使用燃氣的,應當安裝使用燃氣泄漏安全保護裝置。乙方不安裝使用燃氣泄漏安全保護裝置的,甲方可以不予供氣。
乙方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要求,委托具有資質的專業技術機構定期對燃氣泄漏安全保護裝置進行檢測(屬于計量器具的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器應當依法申請檢定或校準,開展計量檢定或校準的機構應符合《上海市計量監督管理條例》的要求),并將相關結果及材料及時轉交甲方。甲方視相關結果決定是否予以供氣。
第七條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應當建立用戶檔案,向乙方發放安全用氣的指導材料,指導乙方安全用氣;監督乙方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安全用氣,發現乙方有危害燃氣設施安全、違反規定使用燃氣等行為的,有權勸阻、制止,將乙方行為記入用戶檔案,并向燃氣行政執法部門舉報。
2.甲方不得擅自暫停供氣或降低供氣壓力。甲方如因施工、檢修等原因需要臨時調整供氣量或者暫停供氣的,應當將作業時間和影響區域提前三日予以公告或者書面通知乙方,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恢復正常供氣;因突發事件影響供氣的,應當采取緊急措施并及時通知乙方。
3.甲方應安排人員24小時值守接受報修,并按照承諾時限進行現場處置。乙方發現燃氣設施、用氣設備有泄漏等異常情況的,應當立即報修。
4.乙方有公用燃氣閥門的,甲方應當設立永久性警示標志。
5.乙方應當安排人員接受技術指導,熟練掌握燃氣設施、用氣設備的使用說明,并嚴格按照相關要求操作使用設備。因乙方未按照上述規定使用燃氣設施或用氣設備所造成的損失和責任,由乙方承擔。
6.乙方接到甲方發出的燃氣安全隱患整改通知后,應當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7.乙方不得擅自操作室內公用燃氣閥門;不得擅自安裝、改裝、遷移、拆除室內燃氣設施。乙方需要安裝、改裝、遷移、拆除室內燃氣設施的,應當委托有資質的單位實施作業。乙方自行安裝、改裝、遷移、拆除室內燃氣設施的,應當對由此產生的后果承擔責任。
8.乙方有變更燃氣用途、改裝、拆除、過戶或變更用氣量、變更用氣設備、暫停用氣、終止用氣等需求的,應當向甲方申請辦理相關手續。
9.甲方根據政府要求采取控制供氣措施的,乙方應當予以配合。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因甲方原因發生停氣、燃氣質量等事故,給乙方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甲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乙方有破壞燃氣設施、擅自改變用氣性質、盜用燃氣等行為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限期整改。乙方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3.乙方應當按時支付燃氣費。乙方逾期不支付的,甲方應當向乙方發出支付燃氣費的催繳通知,并有權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逾期支付款額_______‰的違約金。
乙方自甲方催繳通知規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十日內仍不支付燃氣費的,甲方可以中止供氣。
乙方支付所欠燃氣費、違約金后,甲方應當及時恢復供氣。
第九條 其他事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
甲乙雙方發生合同爭議的,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甲乙雙方可以選擇以下第_______方式:
1.向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_______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 合同生效與終止
1.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生效。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
(1)乙方申請終止用氣的;
(2)乙方申請改變用氣性質的;
(3)雙方約定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本合同終止。
第十二條 附則
1.本合同有未盡事宜的,雙方可以另行協商并簽訂補充協議。本合同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相關條款遇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調整的,按調整后的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執行。
3.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供氣人(簽章):______________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
通信地址: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用氣人(簽章):______________
經辦人:______________
2026-06-04
2026-05-27
2026-05-12
2026-04-15
2026-04-14
2026-03-20
2026-03-12
2026-02-10
2026-02-09
2026-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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